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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临沧市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年6月4日在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主任 罗成灿

时间:2018/6/4 14:16:28|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临沧市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改的必要性

 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以上国家立法的新变化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情况以及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有必要对《临沧市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适当修改完善。

 二、关于修改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修订的《决定》和《办法》后,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时对修改《实施办法》作出要求。按照常委会领导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迅速启动修改工作,于5月30日研究提出了《实施办法》修改讨论稿,建议由常委会只对部分修改条款作出决定,并根据决定对《实施办法》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临沧市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决定的讨论稿经征求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临沧市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讨论稿)》(以下简称《决定讨论稿》)。6月1日,《决定(讨论稿)》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与上位法作出一致性修改,在原标题中删除“机关”二字,标题修改为《临沧市市级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将第三条宪法宣誓誓词的内容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修改,在第七条中增加两款,即第四款“宣誓仪式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和第七款“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者在宣誓人中确定”。

 二是为方便操作,在第七条第一款中删除了宣誓仪式的顺序,将其修改为“宣誓仪式的顺序由主席团决定”;在第五款中删除了“亦可着本民族服装”的内容,在第六款中删除了“面向国旗或国徽”及“自领誓人开始,依次报自己的职务”的内容。

 三是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与市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

 以上说明,请连同《决定草案》一并审议。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临沧市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

(2018年6月 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临沧市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临沧市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修改为《临沧市市级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二、在第一条中增加“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的内容;将“《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修改为“《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修正案)”;“本市”修改为“临沧市”。

 三、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的内容,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二款中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第三款中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五条中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五、将第三条中“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六、将第七条中的“程序”修改为“组织”;第一款中删除宣誓仪式顺序的相关内容,修改为“宣誓仪式的顺序由会议主席团决定”,在“由会议主席团组织宣誓”后面增加“或者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宣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宣誓”修改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第二款中删除“采取单独宣誓的方式进行”的内容,增加“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增加第四款 “宣誓仪式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第五款中删除“亦可着本民族服装”的内容;

 第六款中增加“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和集体宣誓”,在“集体宣誓时”后面增加“由一人领誓”,删除了“面向国旗或国徽”及“自领誓人开始,依次报自己的职务”的内容;

 增加第七款“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者在宣誓人中确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沧市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