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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修订《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等8项制度的情况说明

——2019年10月25日在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龚文军

时间:2019/10/28 12:33:06|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深化改革和市委第三巡察组巡察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为便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更好的依法履职尽责,不断提高工作实效和监督实效。结合机构改革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常委会机关对《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等8项制度进行修订。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将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修订情况

 一是在第四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二是将文中的“选联工委”改为“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三是将文中的“各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改为“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

 二、《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修订情况

 一是将文中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改为“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

 二是在第五条第(十一)款中“市人大常委会支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三、《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情况

 一是在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前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二是在第五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应当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是将文中“办公室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的“研究室”删除。

 四是在第六条后增加一条二款: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监察委员会下列人员:(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缺位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二)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代理主任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是在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代理市长”后面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代理主任”。

 六是在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的“可以弃权”后增加“未按表决器或者未投票的视同弃权”。

 七是第十八条“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后增加“并进行宪法宣誓”;第(一)款“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前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八是第二十条“拟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在“如不是副市长”后增加“副主任”,在“依法任命为副市长”后增加“副主任”,在“代理市长”后增加“代理主任”,在“选出新的市长”后面增加“主任”。

 九是第二十一条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是第二十四条中“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一是第二十五条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后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在“行政机关”后增加“监察机关”,在“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后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十二是第二十六条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后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在“其在常委会”后增加“专门委员会”。

 十三是第二十八条中“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代理市长”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代理主任”。

 四、《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修订情况

 将文中“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改为“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

 五、《临沧市市级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情况

 因机构改革后研究室已撤销,因此将文中“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的“研究室”的字样删除。

 六、《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督办办法(试行)》修订情况

 一是将文中“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间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共10个地方。

 二是将第五条中的“审议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改成“审议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七、《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修订情况

 一是将有关“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改为“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二是在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的机关中增加了“市监察委员会”。

 八、《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修订情况

 一是对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作了修改完善。

 二是考试对象增加了“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是考试内容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四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对“可以不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需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相关情形作了规定。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