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8月27日在临沧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字维洪
时间:2025/9/29 20:15:56|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25年4月29日经临沧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先后2次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收集意见建议169条;深入县区调研走访4次;组织召开调研座谈会4次、修改会5次,举行论证会1次;开展立法协商1次;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到临沧调研指导1次、征求意见建议3次。在充分吸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论证会以及调研走访征集到的意见建议,特别是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先后12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8月12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将有关事项报请市委审定。8月20日经五届市委常委会第182次会议审定同意,现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情况及基本评价
在临沧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共提出了17条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和经验做法。通过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将符合我市实际、具有临沧特色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规范固化,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提请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条例草案还存在部分条文逻辑结构不够协调、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明晰、文本不够简炼、部分语言文字表述不够准确等问题,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修改完善情况
条例草案采用章、条、款、项的结构,修改后共5章37条。修改过程中,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对征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进行了吸纳,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进行了重点研究,并在条例草案中进行了补充完善。需要说明的是,部分意见虽不能在条文中作原文表述,但基本内容、基本精神已充分体现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具体条款中。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的修改。一是修改完善了“文明行为”的概念。二是将“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格局”修改为“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三是完善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二)关于“第二章规范与倡导”的修改。一是将“增强国家意识、国防意识、国土意识”修改为“牢固树立国家观念”,删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表述。二是修改完善了部分文明行为规范的表述,将“应当遵守”修改为“倡导、遵守”。三是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中,将遇到矛盾纠纷时倡导的行为规范修改为“发生矛盾纠纷时心平气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四是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中,结合移风易俗需要,增加“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倾倒药物残渣,焚烧或者抛洒遗弃祭奠物品”的规定。五是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尽量不对明显违法犯罪行为作出规定的指导意见,删除条例草案部分关于生态文明和交通违法行为的规范。六是结合临沧民族文化特色以及红色文化旅游实际,增加“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礼仪禁忌,文明参与‘摸你黑’、泼水节、火把节等民族节庆活动”“爱护革命旧址、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内容。七是将“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安全,依法办网、文明用网”修改为“文明用网,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增加“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拒绝网络暴力”“共建清朗网络空间”的内容。八是将“城市建成区文明养犬”行为修改为“城市建成区文明饲养宠物”行为,修改增加“善待宠物,不遗弃、虐待宠物和乱扔宠物尸体”“养犬只按规定办理准养证,携犬只外出时束犬链(绳)牵引,及时清理粪便,不携除导盲犬、工作犬以外的犬只进入人群密集区域和空间相对密闭的公共场所”等内容。九是完善维护校园文明行为的规范,增加“家校之间理性沟通,良性互动,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的内容。十是在家庭文明行为中修改增加“关爱未成年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的内容。十一是在社会互助文明行为中增加“参与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
(三)关于“第三章保障与监督”的修改。一是将标题修改为“促进与保障”。二是将条例草案关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职责调整至本章。三是将条例草案关于各部门、机构制定完善自律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公约和服务规范等内容调整至本章。四是将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关于文明行为宣传教育相关内容整合为一条。
(四)关于“第四章法律责任”的修改。一是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将创设的法律责任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有携犬只外出不束犬链(绳)牵引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二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地方性法规中一般不重复规定”的要求,未对其他不文明行为设置处罚责任。三是为维护不文明行为的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合法权益,增加“第三十五条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的,或者妨碍、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四是修改完善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五)关于“第五章附则”。主要对法规施行时间作出规定。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必要的调整,完善了有关条款的文字表述,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修改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三、总体评价
市人大法制委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立足我市实际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紧紧围绕社会生活中十分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现象以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加强制度设计,并注重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化,内容切合工作实际需要,符合有关上位法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条例草案修改稿关于习近平总书记的“三好嘱托”,规范使用无人机,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倾倒药物残渣、焚烧或者抛洒遗弃祭奠物品,文明参与“摸你黑”、泼水节、火把节等民族节庆活动,携犬只外出时束犬链(绳)牵引,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提供便利服务等规定,突出临沧地方特色,充分体现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能够实现立法目的和要求。
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