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沧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5年8月27日在临沧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正垠
时间:2025/9/29 20:25:44|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临沧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规定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根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正式将食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突出强调要“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省委、市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社会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和监管重点进行研究部署,强调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2023年12月20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对探索立法强化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出要求。
(二)提升我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迫切需要。目前,入驻我市的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有美团、饿了么、凤庆同城等27家;全市从事餐饮服务的主体有1.3万余户,其中网络餐饮服务主体有8100余户,超过60%;2024年全市网络餐饮平台年订单量为1300余万单;2024年市场监管部门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接收投诉80余件;全市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骑手1500余人。随着网络餐饮服务行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卫生、配送服务、消费者信息安全等问题成为监管的难点和重点。因此,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细化上位法原则性的规定,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完善网络餐饮服务全链条监管体系,提升我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三)构建具有临沧特色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的需要。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明厨亮灶”、数据共享等监管举措,推动第三方平台和外卖商家的主体责任落实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做法成效显著,已形成独具特色的共治模式。通过地方立法强化监管执法实践中形成的有益经验,依法推进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彰显临沧地方特色,靶向调整网络餐饮服务行业市场主体行为,增强监管的精准性和规范化水平。
二、规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2024年11月,在征集2025年度立法项目过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翔区、云县、凤庆县等县(区)人大常委会建议探索食品安全“小切口”立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该立法项目列入了2025年工作要点。
2025年1月,通过进一步调研论证,市人大常委会明确将“临沧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作为“小切口”开展立法探索,组织市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和常委会法制工委研究起草了《规定(草拟稿)》。先后2次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发布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和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190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2次;赴外省考察学习1次、深入县区调研走访4次;召开调研座谈会3次;举行立法听证会1次、修改论证会议1次;赴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汇报1次、征求意见建议8次。在综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和立法听证会、论证会以及调研走访征集到的意见,特别是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对规定草案进行了12次修改。6月5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将规定草案有关事项报请市委审定。8月20日经五届市委常委会第182次会议审定同意,规定草案可以按照立法程序推进审议。8月2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主任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规定草案的议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采用“小快灵”立法模式,切口精准、体例精干、内容精炼,共1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明确立法目的及依据:法规制定的上位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概念:主要规定法规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三)第三条明确主管部门:主要规定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第四条至第八条规范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主要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执行入网审查制度、送餐时限管理、建立消毒管理制度和违法行为的处理报告责任等进行规范。
(五)第九条规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主要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食品制作条件和要求、外送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使用以及食品封签等进行规范。
(六)第十条规范送餐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主要对送餐人员健康卫生、配送容器、送餐要求等内容进行明确。
(七)第十一条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对消费者发现外送餐品存在食品安全等问题的处理进行规定。
(八)第十二条明确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主要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有入网意向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指导服务责任,鼓励和支持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制定封签制作使用指引,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取责任约谈的监管方式等内容。
(九)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法律责任:除兜底法律责任外,在参考外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临沧网络餐饮监管处罚的实际,经召开立法听证会和论证会研究,在第十四条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使用食品安全封签或者未使用具备封签功能的包装物对外送餐品进行封装”的行为设置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责任。
(十)第十五条规定法规的施行时间。
以上说明和规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