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4月29日在临沧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临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萍
时间:2025/9/29 19:45:21|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临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受徐贤市长委托,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制定此条例是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需要。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使法律法规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探索制定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顺应了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客观要求,也将对提升本市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起到积极作用。
(二)制定此条例是助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一个地方的文明程度直接影响到本地区营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制定该条例有利于推进文明临沧建设,有利于促进“有一种温度叫临沧”城市品牌的塑造,有利于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有利于助推临沧经济社会高质量健康发展。
(三)制定该条例是解决群众期盼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临沧广大群众对噪声扰民、行人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则、不文明养犬等文明乱象治理的呼声强烈,呼吁通过立法解决相关问题,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顺应了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客观要求,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起草审查过程
按照《中共临沧市委转发〈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临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2—2026年)的请示〉的通知》(临委〔2023〕3号)要求,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于2024年5月11日印发《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工作方案》,组建起草工作小组,明确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责任。
(一)起草。市委文明办于2024年5月启动起草工作。完成条例草案初稿后,书面征求了各县(区)和市级各单位意见建议;6月17日至18日分别到临翔区和双江自治县开展实地立法调研,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7月9日、8月7日、10月24日分别召开条例草案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意见,整个起草过程共收集到意见建议206条。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2024年11月19日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8日报市政府审定并径送市司法局审查。
(二)审查。市司法局依据相关上位法和立法技术规范,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审查,增加生态文明的条款,合并了同类条款,按逻辑理顺调整修改相关项的内容,进一步压缩精简篇幅。通过印发文件、网上发布公告向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单位内部征求意见建议,收到意见建议32条,吸收采纳23条;1月10日召开部门协调座谈会,收到意见建议28条,吸收采纳21条;1月17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收到意见建议51条,吸收采纳35条,1月20日经市司法局2025年第2次党委会研究审议通过后,形成送审稿于1月21日报送市人民政府。在审查过程中,邀请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市法学会、市政府办公室提前介入参与立法工作。
(三)审议。1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按照会议修改完善,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共设置了五章37条,分别为总则、规范与倡导、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8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概念、工作原则和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职责,设立了文明行为促进月。
第二章规范与倡导,共19条。从规范与倡导的角度对文明行为进行规定。一是宣誓性规定,对公民爱国、增强国防意识、维护民族团结、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遵守相关文明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二是明确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制定自律自治规范动员公民参与的文明行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重点引导的行为;三是明确了公共秩序文明、公共卫生文明、生态文明、社区文明、乡风文明、文明经营、文明医疗、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用网、文明养犬、校园文明12个领域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四是规定了需要倡导和鼓励的家庭、用餐、社会互助、绿色环保、健康生活文明行为。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共6条。一是鼓励支持相关单位向社会开放设施并充分利用好场所为民服务;二是规定了相关公共场所管理者、公共媒体从业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方面的保障监督责任,提倡招募志愿者和文明劝导员,提倡用人单位优先聘用先进人物;三是明确了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机制。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3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特别说明:第三十四条为新设行政处罚,上位法无具体规定。应广大市民要求对不文明养犬设立行政处罚,经组织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临翔区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研究会商,并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立法听证会,2024年1月17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听取相关意见,结合临沧实际作出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携犬外出不束犬链(绳)牵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条例草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2023年版)》等文件为依据,并充分借鉴昭通、玉溪、怒江、楚雄、深圳等在文明促进方面的立法成果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