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6/5/22 17:42:02|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意见建议,诚挚希望和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6月22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意见建议时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83—2144696(传真)
电子邮箱:lcsrdfgw@126.com
地址: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临翔区团结路26号);邮政编码:677099
附件: 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 5月22日
附 件
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凤庆滇红茶文化的保护、传承、研究、利用、管理,保障和提升凤庆滇红茶品质,促进凤庆滇红茶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凤庆滇红茶文化的保护、传承、研究、利用、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和传承中涉及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历史建筑、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古树名木以及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凤庆滇红茶文化,是指与凤庆滇红茶相关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凤庆滇红茶,是指以凤庆大叶种茶群体种的鲜叶为主要原料,经过萎凋、揉捻(揉切)、发酵、干燥等特定工艺制作的红茶产品。
第四条 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品牌创建、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职责,统筹协调本市资源,支持凤庆滇红茶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市级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凤庆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凤庆滇红茶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有关工作。
凤庆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将凤庆滇红茶保护及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本辖区内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和管理事项。
凤庆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履行属地保护传承责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协助开展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六条 凤庆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指导凤庆滇红茶文化研究、推介工作。
凤庆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凤庆大叶种茶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茶园建设、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凤庆滇红茶公共品牌及滇红系列注册商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工作。
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健、林草、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凤庆滇红茶行业组织、生产经营主体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规范使用凤庆滇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标识,保障产品品质,提升品牌价值,维护商标信誉,推动凤庆滇红茶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鼓励和引导个人、社会组织参与滇红茶文化的保护传承以及产业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凤庆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凤庆滇红茶文化的宣传,定期发布有关凤庆滇红茶保护和管理的信息,定期开展凤庆县滇红茶文化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滇红茶文化的宣传。
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建设非遗传习所和非遗工坊,支持制茶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推介活动,传承和发展凤庆滇红茶文化。
第九条 凤庆县人民政府定期普查本行政区域内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开展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的收集、整理、评估、建档等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提供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普查情况,编制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保护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制定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名录的茶文化资源濒临损毁、灭失,且确有必要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的,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下列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应当列入名录并进行重点保护:
(一)以古茶园、老茶厂、茶马古道、古茶树等为代表的茶史遗迹与实物遗产;
(二)以传统制作技艺为核心的凤庆滇红茶技艺体系;
(三)以传统茶歌、茶俗、茶礼等为载体的民俗文化;
(四)其他具有特色的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
第十二条 所有权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应当妥善保护列入名录的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占、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遗址、遗迹、建(构)筑物、实物、资料等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
第十三条 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凤庆大叶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区,建立凤庆大叶群体种种质资源圃、基因库,维护遗传多样性、保障凤庆滇红茶品质。
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经严格组织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违规开展嫁接、杂交等活动,破坏凤庆大叶群体种的种质资源。
第十四条 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茶园建设规划,优化茶园布局。
凤庆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茶产业等主管部门加强对茶园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管,推广绿色、生态茶园建设技术,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保护茶园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凤庆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气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凤庆滇红茶主要原料基地的有害生物环境质量、茶园小气候等监测,保护和改善茶园生态环境。
鼓励和支持凤庆滇红茶生产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绿色、有机茶园,提升茶叶品质。
第十五条 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凤庆滇红茶种植、采摘、加工、贮存、运输等全链条标准化体系。
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凤庆滇红茶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创新、设备升级、产品开发,推动传统加工向智能化、精细化、标准化方向转型,延伸产业链,满足多元化市场需求。
鼓励支持凤庆滇红茶生产经营主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良好农业等认证,提升产品品质。
第十六条 凤庆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使用指导服务机制,负责非遗图形标识使用指导、监督,规范非遗品牌管理。
鼓励凤庆滇红茶经营主体申请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申请使用主体应当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规定的手续。
凤庆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凤庆滇红茶经营主体申请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鼓励凤庆滇红茶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凤庆滇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使用主体应当履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经凤庆滇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未经该证明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凤庆滇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制定商标管理规则,提升产品外在形态、内在品质以及标识、包装的规范性,提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 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产经营主体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凤庆滇红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展览展示、推广推介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凤庆滇红茶发展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等新业态。
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培育凤庆滇红茶公共品牌,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培育自主品牌,形成品牌体系。
第十九条 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凤庆滇红茶产业发展规划,推动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统筹发展。
凤庆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茶科技创新,促进茶科技成果转化,建立茶科技服务体系。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茶科技研究。
凤庆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茶旅融合发展,推动茶区景区、茶旅文化、茶旅康养一体化发展。
凤庆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加强人才培育,开展茶种植、茶加工、茶艺等相关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和职业能力考核。
鼓励凤庆滇红茶生产经营主体开发有利于凤庆滇红茶产业健康发展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凤庆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凤庆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