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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举行《临沧市外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2号)

时间:2025/5/9 18:13:34|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根据《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举行〈临沧市外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1号)》报名及反馈情况,现将举行立法听证会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上午9:00。

 地点:临沧市会议中心一号报告厅。

 二听证内容

 对《临沧市外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中法律责任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合法性进行听证,听证的重点条文内容为:外卖商家未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外送餐品予以封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参加听证会人员

 (一)听证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委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听证陈述人:外卖商家代表2户,外卖送餐人员代表2名,外卖消费者代表2名,美团、饿了么、凤庆同城有关负责人或者联络员各1人,市人大代表2名,市政协委员2名,市律师协会律师4名。

 (三)听证列席人员(旁听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2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1名领导;临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各1名领导;外卖商家代表2户,外卖送餐人员代表2名,外卖消费者代表2名;

 (媒体记者:临沧融媒体中心记者2名;

 (五)听证监察人: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领导1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立法工作副主任1名;

 ()记录人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人员2名。

 四注意事项

 (一)请听证陈述人认真研阅听证内容,并在听证会议上提供书面陈述意见。

 (二)请各参会人员认真研究《临沧市外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并在听证会议上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建议书面材料。

 (三)请参加听证会人员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

 (四)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和听证会规则,未经同意不得录音录像。

 附件:《临沧市外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

 

附件

 

临沧市外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外卖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外卖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外卖商家,利用互联网提供外卖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卖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本市提供平台服务之日起30日内,将其实际运营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食品安全巡检制度,配备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信息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外卖商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明、实际经营地址(取餐地址)、上架餐品、经营有效期等食品经营资质进行核验、登记,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外卖商家,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六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对餐品或者服务进行评价及投诉的途径,不得屏蔽消费评价,不得删除差评或者差评后置。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采取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外卖商家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采取暂停线上服务等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外卖商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经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同意,可恢复其线上经营。

 第七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食品安全行为查处,按照要求提供外卖商家的相关信息和交易数据。

 第八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建立消毒管理制度,督促送餐人员每日做好配送容器消毒。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职业技能及交通安全的培训,合理设定送餐时限,督促送餐人员规范使用交通工具,保障送餐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 外卖商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制作食品,在从事烹饪、制作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口罩。

 外卖商家的线下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条件要求,具备相对独立的分餐打包专区和外卖取餐窗口。

 第十条 外卖商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并与销售食品相匹配的食品包装材料,倡导使用可降解的食品包装材料和餐具。

 外卖商家应当使用开启后无法复原的食品安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包装物对外送餐品进行封装。未封装或者封签损坏的,配送人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鼓励外卖商家制作使用个性化食品安全封签。

 第十一条 送餐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二)使用清洁、安全、合格的配送容器,并定期清洗、消毒,配送容器应当专用;

 (三)在取餐后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四)使用交通工具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文明出行。

 第十二条 消费者在点餐时应当选择符合规定的网络平台和外卖商家,做自己的健康第一责任人。

 消费者在发现外送餐品存在食品安全等问题时,可以联系第三方平台或者外卖商家要求退款、退换货或者赔偿;未得到解决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维权。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外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外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有效指导、便捷服务,引导其规范参与外卖餐饮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和支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商家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商家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约谈,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外卖商家未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外送餐品予以封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市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外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统筹、指导。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录入者:李贵荣 责任编辑:李贵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