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时间:2026/9/24 15:26:30|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于2026年8月31日临沧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6年9月1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23日
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2026年8月31日临沧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1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凤庆滇红茶文化,统筹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推动凤庆滇红茶文化系统性保护、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凤庆滇红茶文化的保护、传承、研究、利用、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凤庆滇红茶文化,是指与凤庆滇红茶相关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凤庆滇红茶,是指产自滇红茶诞生地凤庆县行政区域内,以凤庆大叶种茶的鲜叶为主要原料,经过萎凋、揉捻(揉切)、发酵、干燥等特定工艺制作的红茶产品。
第三条 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包括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历史建筑、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古茶树、种质资源、文献资料、相关品牌和知识产权等凝结而成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下列文化资源应当予以重点保护:
(一)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凤庆滇红茶制作技艺体系;
(二)国家工业遗产云南省凤庆茶厂(老厂区)为代表的老茶厂、老初制所;
(三)凤庆滇红茶抗战爱国史料、《滇红史略》、匠人匠心故事、“国家外事礼茶”历史荣誉等文献资料;
(四)凤庆滇红茶传统知名品牌;
(五)凤庆大叶种茶种质资源、古茶园、古茶树、老制茶工具、老茶器、茶马古道等茶史遗迹遗址和实物;
(六)传统茶歌、茶俗、茶礼等民俗文化;
(七)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等研究价值的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
第四条 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品牌引领、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融合发展机制,将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支持依法设立保护传承和发展基金。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凤庆滇红茶的种植、采摘、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链条标准体系和产品溯源体系。
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茶科技服务体系,支持茶科技创新。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茶科技研究,促进茶科技成果转化。
市人民政府茶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指导建立种质资源库(圃),开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评价、保存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指导做好凤庆滇红茶产品相关商标、专利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监督管理和市场秩序维护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管理以及代表性传承人的培养、认定和管理,指导做好凤庆滇红茶文化挖掘研究、资源普查、保护名录编制和宣传推介等工作。
第八条 凤庆县人民政府负责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将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及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濒临损毁、灭失的茶文化资源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二)建设凤庆滇红茶文化数字平台、资源数据库,推动凤庆滇红茶历史文献、技艺流变、文化空间、口述史等研究和数字化保护;
(三)加强茶园建设,优化茶园布局,推动建设高标准绿色、有机茶园;
(四)组织实施凤庆滇红茶全链条标准体系和产品溯源体系,支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推动传统加工向智能化、精细化、标准化转型;
(五)培育凤庆滇红茶公用品牌,形成品牌体系,支持生产经营主体培育自主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推动茶文旅融合,打造提升凤庆滇红茶主题博物馆、茶文化体验街区、茶艺竞技、茶旅研学和文艺创作基地等特色文旅项目;
(七)组织开展凤庆滇红茶文化宣传推介活动,发布保护传承相关信息,讲好凤庆滇红茶故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凤庆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普查,开展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挖掘、收集、整理、评估、公示和建档等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凤庆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凤庆滇红茶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使用指导服务机制。
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建设非遗传习所和非遗工坊,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通过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等形式,开展授徒、教学、传播、交流等活动,传授技艺和普及茶文化。
第十一条 凤庆县人民政府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种质资源保护、茶园建设、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茶园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管、有害生物监测防治、茶园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开展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和职业能力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凤庆滇红茶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凤庆滇红茶产品等行为,推动开展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依法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妥善保护、合理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歪曲、贬损凤庆滇红茶文化,禁止侵占、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文化资源。
第十四条 “凤庆滇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应当健全完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促进和规范商标使用,提升商标价值,维护商标信誉。及时取消不符合管理规则的商标使用资格,协助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鼓励凤庆滇红茶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凤庆滇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十五条 凤庆滇红茶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推动生产经营主体规范使用“凤庆滇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标识,促进凤庆滇红茶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侵占、破坏列入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名录相关资料、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凤庆滇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取消不符合管理规则的商标使用资格的,由凤庆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