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5/5/9 18:05:17|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意见建议,诚挚希望和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6月8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意见建议时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83—2144696(传真)
电子邮箱:lcsrdfgw@126.com
地址: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临翔区团结路26号);邮政编码:677099
附件: 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 5月9日
附件
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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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建设文明临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倡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参与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设备,加强日常管护,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查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和依法处罚不文明行为,整治市容市貌,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优化服务流程、维护有序就医环境;
(四)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
(五)民政、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网络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不文明行为;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七)窗口服务行业应当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服务规范、高效快捷。
第七条 每年3月为文明行为促进月,集中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八条 公民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国家意识、国防意识、国土意识,建设好美丽家园、维护好民族团结、守护好神圣国土;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依法制定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自觉养成良好文明习惯。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设施,不毁坏、擅自占用市政公共设施和公用绿地;
(二)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在公共场所赤膊、喧哗、争吵、谩骂;
(三)遵守公共秩序,参与公共活动注重礼仪、相互礼让、服从管理;
(四)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集会、健身、宣传等活动时选择合理时间、地点、路线及方式,使用音响、乐器等设备符合规定,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五)使用无人机等智能设备时,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邻里之间应当互敬互让、互帮互让、和谐相处,公共事务群策群力、共建共享;
(七)遇到矛盾纠纷时,不相互辱骂、打架斗殴,心平气和协商沟通化解,未能化解的可以请求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法院(基层法庭)进行调处。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环境卫生,按标识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扔垃圾,不违规张贴、涂写广告,不随意刻画、喷绘;
(二)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爱护公共厕所设施;
(三)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自觉佩戴口罩;
(四)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减少污染,不露天焚烧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不随意排放生活废水、污水等污染物,不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水塘等水体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不乱扔废旧家电;
(二)爱护公共花草树木,不攀折树木、践踏草坪绿地,不私自采摘公共场所花果;
(三)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不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食用野生动物,不违法采集野生植物,不随意引入、丢弃或放生外来物种;
(四)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共建文明社区;
(二)不私搭乱建,不私拉电线、网线,不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等公共空间吊挂物品,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晾晒衣物、饲养畜禽、种植花草和农作物;
(三)规范停放车辆,不在绿地、他人依法拥有独立使用权的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不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设置车挡、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妨碍小区道路通行;
(四)不在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装修房屋或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持村庄和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规范饲养畜禽,不乱排乱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三)按规定处理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经营行为规范:
(一)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经营者自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经营场所门前整洁卫生、秩序规范,不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三)商品或服务宣传,应当真实、全面,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五条 公民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文明医疗行为规范:
(一)尊重医务人员,遵守正常的诊疗秩序,配合诊疗活动;
(二)恪守医德,尊重患者,保障患者权益和利益,保护患者隐私;
(三)强化医患沟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一)守法驾驶,不超速、不超员、不超载、不酒驾、不醉驾、不追逐竞驶;
(二)文明驾驶,驾乘汽车系好安全带,遵守交通信号,不闯红灯,不抢黄灯,行车应礼让行人和应急车辆,文明使用车灯,不乱鸣喇叭和随意变更车道,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通过积水、泥泞、易扬尘等路段减速慢行;
(三)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翻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通过交叉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不使用移动电话、不观看视频,不在公共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
(四)停放车辆规范有序,不占用应急车道、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道、公交车站点、无障碍停车位、电动车充电区;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人、孕妇、残障人士、携带婴幼儿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得霸座或者强迫他人让座;
(六)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不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装置;
(七)规范使用共享交通工具,不损毁、污染,不乱停乱放;
(八)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规范停靠、文明待客,不得甩客、欺客、拒载;
(九)按规定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喇叭等声响装置,不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驾驶。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一)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
(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
(三)爱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旅游设施;
(四)自觉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形象。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使用网络行为规范:
(一)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安全,依法办网、文明用网;
(二)遵守《文明上网自律公约》,抵制低俗内容、网络谣言,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三)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拒绝网络暴力,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城市建成区文明养犬行为规范:
(一)饲养犬只应当按规定办理准养证,履行犬只免疫义务;
(二)携犬只外出时,应当束犬链(绳)牵领,及时清理饲养犬排泄的粪便;
(三)不携犬只进入人群密集区域和商超等相对密闭的空间;
(四)不遗弃、虐待犬只和乱扔犬只尸体。
第二十条 校园文明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学校应当立德树人,尊师重教,培育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强化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霸凌和各类伤害事件的发生,建设平安校园;
(二)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向学生转嫁个人负面情绪;
(三)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助人为乐,不欺凌同学;
(四)维护校园及其周边安宁,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第二十一条 倡导、鼓励下列家庭文明行为:
(一)培育、传承良好家风家训;
(二)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爱护晚辈;
(三)夫妻和睦,坦诚相待,包容理解,勤俭持家;
(四)兄弟姐妹友善关爱,相互扶助;
(五)科学育儿,对未成年人实施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培育和引导,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六)嫁娶从简,厚养薄葬,文明祭扫。
第二十二条 倡导、鼓励下列用餐文明行为:
(一)推行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
(二)厉行节约,按需点餐,适量取餐,提倡光盘行动;
(三)文明饮酒,不劝酒、不酗酒,饮酒后要互相提醒、照顾。
第二十三条 倡导、鼓励下列社会互助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紧急救助、互相关爱;
(二)无偿献血,依法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人体组织器官;
(三)参加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公益活动;
(四)参加志愿服务,为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倡导、鼓励下列绿色环保、健康生活文明行为:
(一)关爱生态环境,树立生态价值观,提升生态文明素养,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实践,共建美丽家园,坚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与工作方式;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减少使用不可自行降解的塑料袋、一次性餐具和一次性洗浴用品;
(五)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爱国卫生等活动,提升个人素养,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五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对文明行为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指导、支持行业协会、窗口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机构)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完善自律章程、服务规范、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公约等自律自治规范,动员公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当引导村(居)民摒弃陈规陋习,自觉抵制高价彩礼、薄养厚葬、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低俗闹婚、封建迷信等不良习俗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加强舆论监督。
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广告媒介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加强文明行为宣传。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文明行为公益宣传,创作、传播有益于文明行为促进的作品。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和文明劝导员,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教育劝导等工作。
第三十条 倡导、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公众人物等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和畅通对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携犬外出不束犬链(绳)牵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