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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县出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18/10/16 9:18:18|本文来源:沧源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作者:李光华|点击数:

 10月13日,沧源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沧源佤族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共十二条,包括宣誓适用范围、誓词、仪式、组织等方面。

 一是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办法》规定的沧源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适用范围: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命。

 二是关于组织宣誓的对象。根据适用范围,具体分四类对象:第一,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二,闭会期间,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选代理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法、检”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是关于宣誓仪式的组织。第一,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由主席团组织进行宣誓,并由大会主持人主持宣誓仪式。第二,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组织宣誓,常委会会议主持人主持宣誓仪式。

 四是关于宣誓形式。《实施办法》对宣誓仪式规定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并对宣誓人举止规范进行了详细要求。

 五是关于宣誓仪式要求。分别对宣誓誓词、宣誓人员着装、宣誓场所、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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