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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

时间:2018/7/3 15:07:10|本文来源:耿马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作者:胡炳坤|点击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笔者利用在自治县人大工作的便利条件,对《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的建立和发展历程进行了整理。

 孕育

  为了加强法制建设,保证充分行使自治权利,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就对制定《自治条例》工作高度重视,于1981年初组建了《自治条例》起草小组,开始了《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

  1981年4月25日,耿马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条例》手稿(一)。1981年8月31日,耿马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讨论修改《自治条例》手稿(二)。

  1984年5月19日,耿马自治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研究制定《自治条例》相关工作。1984年6月16日,耿马自治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学习了《区域自治法》,审议通过自治县人大关于建立自治条例起草委员会的报告,通过《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大贯彻<区域自治法>的决定》。1984年8月20日,耿马自治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审议起草《自治条例》手稿(三)的说明。1985年12月20日,耿马自治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会议传达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民族立法工作会议精神,讨论自治县《自治条例》草案。1986年10月14日,耿马自治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自治条例草案和起草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1987年2月28日,耿马自治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宣传贯彻《云南省耿马自治县自治条例》决议。

 诞生

  198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耿马自治县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又建立了《自治条例》起草委员会。起草过程中,县委加强领导,人大全力以赴,政府协同配合,政协积极参与。在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帮助下,经过6年时间,进行了13次重大修改,于1986年10月18日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2月3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云南民族出版社用汉、傣、佤3种文字出版,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还制订和协助政府制订了8个地方性单行法规,即《耿马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耿马城镇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人住房修缮费补助暂行规定》、《关于对干部工人退休年龄、退休后工资待遇及探亲假期等问题变通执行意见的请示报告》、《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规定》、《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实旋办法》。参与了国家制定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活动,组织全县各族人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组织干部职工讨论对《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修改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征求意见稿)。

 贯彻落实

  为了抓好《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贯彻落实,1987年3月17日,耿马自治县在县城召开了有2000 余人参加的《自治条例》公布实施庆祝大会,并邀请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省级有关单位、地委、行署及沧源自治县、双江自治县领导参加。同时县委下发了《批转耿马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实施我县自治条例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自治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贯彻执行<自治条例>有关问题的决定》,自治县人民政府于同年6月制订了《关于贯彻执行<自治条例>的通知》。为了宣传、贯彻执行《自治条例》,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还组织了212人的工作队,培训区乡宣传队伍2900人次,印制条例单行本1万余册,下发到各村民委员会,编印了条例《自治条例宣传提纲》,将学习《自治条例》列为普法教育内容。1988年4月,《自治条例》批准实施一周年前夕,耿马自治县又举行了纪念活动,召开了有县属股以上负责人和各乡镇人大常务主席参加的座谈会。同年5月1 7日至6月30日,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以常委会副主任(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南天文为组长的5人考察组,就如何贯彻《自治条例》,到吉林、贵州两省的自治州、自治县进行了考察学习,为认真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执行条例的监督工作积累了经验。

 修正修改

  1986年10月18日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12月3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6年3月3日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07年3月18日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改。2007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期望

  在不断完善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引下,中国众多的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各项文化社会事业,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党的十九大召开以后,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政策和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也会随着耿马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将在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建立和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耿马自治县各民族共同繁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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