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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需要注意“四个度”

时间:2020/8/20 14:58:31|本文来源:市司法局 |作者: 赵宗武|点击数: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宣告我国迈入“民法典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众权利的宣言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不仅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也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新的遵循、对新时代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在我国,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的行政法规都由行政机关执行。民法典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行政机关的履职尽责。

 一方面,民法典对行政执法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民法典不仅以庄严方式确立了民事权利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制度的基础地位,而且也以这种方式将这些民法基本制度提升到了重要体制规定的高度,类似于宪法地位。对此,需要判断民法典中规定了哪些具有这种地位的内容。这些对于依法行政来说,相当于划定了一个个人权利和活动的坚强堡垒,要求予以体制性的尊重。这些不仅构成行政执法的限制,通常也构成行政立法的限制。

 原则上,民法典确立的这些民事权利和民事活动作为体制范畴,不得由行政法任意克减,更不允许行政活动任意侵犯。行政立法因此必须有明确的宪法和立法法的依据,其执法必须严格遵循规定条件和程序,在存在不清晰时必须立即回到尊重民法典体制性规定上来。

 同时,民法典全方位地关怀着从母腹之中的胎儿到入土为安的被继承人的整个生命历程,并以人格权、财产权、继承权、侵权责任等法律条款勾画出了对每一个人无微不至的权利保障体系。民法典对直接使用、运用的政法机关、执法部门和法律专业人士来说关联巨大。民法典既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也是依法行政的度量标准,划定了公权力的行使边界。对行政执法领域来说,由于民法典很多规定同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的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

 另一方面,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秩序井然的市场环境,实现民法典之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也需要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来保障。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本质上体现为行政权力对于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经营权利和机会的平等对待和保护问题,因此与民事权利直接或间接保护相关。

 民法典基于自身制度设定的体制提升,对依法行政之于营商环境,提出了两个新的要求:

 一是更加尊重民事权利和民事活动。行政机构行权应当协同这种体制要求,即以维护并促进民法典上民事权利和民事活动为基本遵循。

 二是应当更加积极作为,特别是应该注意在资源配置上切实发挥好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我国在许多重要资源采取公有,也在许多重要产业领域采取审批或许可制,使得我国行政活动对于市场资源配置来说特别重要。

 所以,在涉及资源配置时,相关政府机关应当从市场决定性角度积极的依法行政,不仅防止乱作为,也要避免不作为。否则,很可能因为懒政庸政,导致重要资源落不下去,或经营主体进不了市场,最终损害市场正常运行。可见,民法典出台对于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积极和协同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还进一步强调,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应当推动党政机关在依法开展工作中充分尊重和保障合法民事权利,以具体的履职行为切实保证民法典的有效实施。这是国家治理为了人民的具体诠释,是民法典获得人民拥护、拥有法律权威和永不枯竭的生命力的根本保证。各级党政机关必须率先垂范,为将纸面上的民事权利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益保障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确保被侵害的权益得到有效救济,促进社会关系和谐有序。

 因此,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契机,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民商事活动有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个人认为,就是要把握好执法的四个“度”:

 首先,厘清职责,明确指引,让执法有尺度。一是对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涉及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进行系统梳理,特别注意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新增内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修改内容,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在民法典时代的“当为”。比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有关部门要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照料措施、物权登记过程中有关部门履行的登记职责、高空抛物事件中有关部门承担的调查职责等。

 二是行政执法部门要“抬头看路”,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充分认识和尊重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在民法典时代的“不当为”。

 三是熟悉掌握民法典明确的各类法律概念。比如“法定机构”“人格权”“隐私”和“隐私权”“肖像”和“肖像权”“名誉”和“名誉权”“个人信息”等。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其次,加强重点领域违法治理,执法有力度。各级执法机关要尊崇民法典为民立典、以民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紧紧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违法问题,积极作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回应人民法治需求。

 第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让执法有深度。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开展工作,行政机关必须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阳光执法、留痕执法、规范执法、智慧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救济权等权利。

 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着力解决同事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等突出执法问题,从制度机制上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确保处罚公平、裁量公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进一步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让执法有温度。民商事活动的开展遵循着其特有的内生逻辑,要把握民事活动行为规范的变化,进一步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完善社会保障力。

 行政执法中需要加强对民商事活动的尊重,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利的同时,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针对性地引导解决民间借贷、社会伦理道德、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侵权等领域的现实问题和民事老大难问题。

 同时,贯彻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以人性化执法为目标,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将法理与情理充分融合,杜绝暴力执法、野蛮执法,或者冷冰冰的公事公办,真正让执法阳光,有温度。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