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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监督的办法(暂行)》的通知

临人办〔2019〕20号

时间:2019/4/3 10:34:03|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监督的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大常委会:

 现将《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监督的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监督的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债务的监督,促进政府债务“借、用、管、还”各环节的规范运作,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监督的办法(暂行)》和我市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具体指市人民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政府债务行使监督职权,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承担相关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债务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监督,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要求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二)坚持服务大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规范我市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管理和偿还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着力打好“三大攻坚战”,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按照预算法、监督法及我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赋予的预算审查监督职权,通过法定程序,运用法定监督方式,加强对我市政府债务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四)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分析我市政府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我市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体系,提高依法理财水平。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多种形式,对举借政府债务以及政府债务资金(含中央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以下简称“外债转贷”)管理使用、项目建设情况及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运用预算联网监督等方式加强政府债务的监督。

 第二章 政府债务举借的监督

 第六条 监督政府债务举借规模,主要包括:

 (一)政府债务余额是否严格控制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一般债务余额、专项债务余额及分项结构余额是否分别严格控制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一般债务限额、专项债务限额和分项结构限额内;

 (二)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是否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重点项目支出和融资需求等客观因素分配,并体现正向激励原则;专项债务限额分配是否还考虑到上年各地专项债务到期本金偿还情况,以确保各地专项债务限额处于合理水平;

 (三)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内拟安排举借的政府债务规模是否合理可控,并按法定程序编制专项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专项预算调整方案中是否提出市级具体项目安排建议;

 (四)置换债券或再融资债券的举借规模是否在政府年度预算草案或专项预算调整方案中如实编列,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五)中央、省为保障地方重点项目建设而提前下达的部分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在政府预算调整前通过发行债券举借的政府债务是否按程序报经批准;

 (六)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内确需减少外债转贷规模相应增加政府一般债券的,或增加外债转贷规模相应减少发行政府一般债券的,是否编制专项调整方案按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监督政府债务期限结构,主要包括:

 一般债务的期限结构是否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财力偿还能力和债务到期情况科学确定;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期限结构是否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资金需求、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监督政府债务举借方式,主要包括:

 除外债转贷按照相关规定举借外,举借的政府债务是否通过省人民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在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是否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规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债务,或通过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PPP和融资租赁、明股实债等方式变相举债。

 第三章 政府债务使用的监督

 第九条 监督政府债务资金安排用途方向,主要包括:

 (一)新增债券资金是否依法安排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并重点支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稳投资、补短板项目,是否优先保障在建项目平稳建设;

 (二)通过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是否能够产生持续稳定、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且现金流是否能够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三)置换债券或再融资债券资金是否严格安排用于偿还存量政府债务本金。

 第十条 监督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是否存在将政府债务资金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是否存在违规将债券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等情况;

 (二)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出借、闲置债务资金,或将债务资金用于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机构运转基本费用、政府债务利息偿还等违规情况;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债券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使用债券资金;

 (三)对应项目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否被挪用于其他项目,对发行后确需调整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指定用途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市场规则,经报批后办理;

 (四)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是否严格控制结余结转。对在当年不能使用完毕的新增政府债券资金,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回安排用于其他项目建设或办理结转;置换债券和再融资债券资金当年不能使用完毕的,是否及时调整用于偿还其他存量政府债务到期本金。

 第十一条 监督政府债务资金的拨付情况,主要包括:

 一般债券和普通专项债券是否纳入国库集中支付,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是否直接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由项目业主单位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外债转贷资金的收支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复的预算、专项预算调整方案和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债券资金。

 第四章 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

 第十二条 监督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规范,政府债务收支是否分类纳入全口径政府预算管理;

 (二)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在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是否将政府付费、财政运营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

 (三)财政部门是否每年将政府债务资金的收支及使用情况,全面、准确、真实编入决算草案并按程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监督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管理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否依托债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项目库,并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

 (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否按项目编制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和分年度平衡方案,是否涵盖了项目预期收益、支出、举借、还本付息偿债安排;

 (三)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是否建立收缴制度,是否有偿还控制措施;

 (四)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否按规定开展信用评级和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监督政府债务的绩效和信息公开等情况,主要包括:

 (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绩效管理情况;

 (二)政府债务余额、结构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发行、使用等信息向社会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政府债务的风险管控情况,主要包括:

 (一)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是否定期分析,评估各地债务风险并进行警示,是否将财政转移支付和新增债券限额分配与风险进行挂钩;

 (二)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对出现的风险是否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对达到一定风险等级的,是否督促地方开展财政重组;

 (三)政府债务考核(评)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是否将政府债务及风险情况纳入综合考评和政绩考核范围;

 (四)政府债务问责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对违反政府债务管理规定的,是否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报告债务管理情况;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债务审计开展情况、查出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报告。

 第五章 政府债务偿还的监督

 第十七条 监督政府债务偿还的相关情况,主要包括:

 (一)政府债务是否制定偿债计划,并分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一般债务,是否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对专项债务,是否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偿还,其中通过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举借的专项债务,是否按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偿还;

 (二)政府债务本息和政府债券发行费、兑付手续费等是否优先足额列入政府预算,并按照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报;政府债务利息支出是否按规定不通过政府债务资金安排;

 (三)转贷下级的政府债券是否建立扣款、罚息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未按既定方案落实偿还本息资金的,是否建立扣减相关预算资金等措施保全政府信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化解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定期听取财政部门债务管理情况、债务化解情况和所采取措施的汇报。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询问、质询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印发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