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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4个制度和办法的通知

临人办〔2019〕68号

时间:2019/11/21 16:32:12|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办法》《临沧市人大网站管理制度》已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9年10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议通过)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范围内影响单位和职工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预防和减少危害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机关稳定,确保机关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突发性群体事件、治安刑事案件、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涉外涉密安全事件、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水电设施(含电梯)安全事件、劳动安全事件、职工间发生的各类较为严重的纠纷,以及各种突发性自然灾害等。机关组织的重大活动,可参照本案中的相关内容予以实施。

 (四)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应急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全面负责机关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从预警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到决策和处置统一指挥,形成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隐患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可能产生的各种损失减到最小。

 2.预防为本,及时控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相关部门既有分工又有协调,责任到人,经常性地开展各类排查调处工作,强化预警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把突发性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消除诱发突发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把握信息,畅通联络。加强机关内外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处置,建立和完善机关内外相关信息的有效沟通机制,并根据情况及时予以处置。按有关规定加强对社会舆情相关信息的把握,做到上情下达及时通畅。加强与职工和相关部门的有效沟通,使职工及家属牢固树立不传谣,不信谣的自觉意识。处置突发性事件时,应由领导小组或指定人员向职工发布相关信息,避免因谣言和误传造成正常秩序的失控和职工心理的混乱。

 4.系统联动,群防群控。要特别注意与公安、民政等相关专业部门和单位的密切联系,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做到内外畅通、协调一致。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后,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要立即深人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整制局面。形成各部门系统联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5.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在处置突发性事件过程中,要做到以人为本,把维护稳定大局,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精心组织、合情合理、耐心细致、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为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说服教育,引导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尽快平息事态。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全面负责机关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分管信访综治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为各专工委(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综治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机关综治办、信访科全体人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强化预警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适时对机关范围内的相关工作进行专项评估,认真细致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执行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指令。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机关范围内的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响应行动;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确定与其他类特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联系,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决定必要时成立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工作组或调查组,及时前往事发地现场指挥、敦促或开展调查工作等事项。

 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处理机关范围内的日常事务,确保每日24小时通信畅通。

 三、应急处置

 (一)一般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置

 各专工委(室)要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监控、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发现不稳定因素苗头时,及时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发现突发事件的苗头时,各专工委(室)负责人要深入现场,并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取证,面对面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和问题。

 (二)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置

 若事件已严重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深入事发地点,化解矛盾,采取措施,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若事态扩大,依靠机关力量无法平息的情况下,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指令办公室工作人员拨打“110”、“120”请求派遣相关警力和医务人员介人,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冲突加剧和职工受伤。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并适时组成工作小组,迅速深入事件发生地,靠前指挥,果断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同时派出专人赴现场指导、敦促和调查。对在群体性事件中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极个别人,要报请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

 如公安部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组织干部进点劝说职工离开现场,保证职工安全。

 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要认真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改进内容、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方法和措施,尽快实施。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总结,反思引发事件产生的原因和问题,对事件处理中的经验、不足和教训加以总结分析。必要时,应通过报告会、座谈会、讲座等形式,加强正确的引导和教育,统一认识。

 四、应急保障

 (一)预案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工的培训和管理,对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根据演练暴露出来的问题,对预案进步完善。

 (二)队伍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反应的主要内容、职责,等到保证需要时,能够快速到位,规范行动,有效处置。

 五、其他

 本应急预案用于指导和规范常委会机关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2019年10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议通过)

 为切实做好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矛盾纠纷化解处置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处置工作要求,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常委会机关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处置工作保障机制,成立常委会机关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处置工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分管信访综治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为各专工委(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综治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机关综治办、信访科全体人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常委会机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矛盾纠纷调解方案。

 二、排查制度

 建立健全常委会机关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认真查找本单位不稳定因素,堵塞漏洞,做好特殊群众摸底调查,及时掌握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化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坚持执行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确保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三、化解制度

 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处。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督查回访制度

 对分流移送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走访当事人,跟踪了解调处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报告制度

 执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是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向市维稳办报告请示。

 六、考核及责任制度

 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常委会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按照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对因矛盾纠纷调解和排查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2019年10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促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云南省信访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公开、公正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各科的协调配合,加强与市委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加强对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的联系,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协调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领导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任组长,常委会秘书长和相关责任领导任副组长,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是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综合科负责人担任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员,及时与办公室信访科协调联系信访事项、通报信访情况。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决议或者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按照不同来源渠道,归口办理:

 (一)受理登记。市人大常委会来信来访事项由办公室信访科统一受理,信访工作人员要对来信来访认真进行登记、记录,统一编号,认真检查随信附带的证件和其他物品,保持信件完整。不得疏漏和积压信访人的来信。

 (二)归纳分类。办公室信访科工作人员要根据来信来访反映的内容进行梳理分类。分类分为行政、司法及其他类。

 (三)拟办意见。办公室信访科根据信访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签阅后报常委会秘书长审批后办理。秘书长认为有必要报常委会有关领导审批的,由常委会有关领导审批后办理。

 (四)交办或转办。根据信访内容,对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理;对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本级监督范围的一般信访件,由办公室信访科登记后交由相应部门办理;对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本级监督范围的涉法涉诉信访件,由办公室信访科登记后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交由相应部门办理;对属于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受理的信访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登记后转交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办理。

 (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受理和批示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信访科登记后转交有关部门并督促办理。来访者要求会见常委会领导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信访科应先了解来访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征得领导同意,按确定时间约见。

 第八条 来信来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一)凡属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人民群众信访案件,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并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延长办理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属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办理的,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之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属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大常委会办理的,应及时转交。

 (三)转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在60日之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办结的,须报经转办机关同意,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确实不能办结的,应要求承办部门说明原因。

 (四)未按规定反馈信访办理结果的,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督办:

 1.发催办通知。

 2.要求办案单位汇报。

 3.提出建议和意见,报常委会领导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信访科拟向主任会议报告和请示的信访事项,必要时可直接或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调查。

 第九条 处理来信来访的要求。

 (一)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办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二)信访工作人员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满腔热情地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虚心倾听信访人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接待和处理信访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的保密规定。

 (三)在接待和处理的来信来访事项过程中,对来信来访所反映问题和要求符合法律政策的,要按规定解决;要求合理合法,但暂解决不了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要求不合理的,要坚持原则,讲清政策,耐心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条 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理和督办的信访件,除按规定时限完成外,每季度应向信访科书面送一份受理和办理信访情况反馈,办公室每年应将受理和办理信访的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一次汇报。

 第十一条 处理来信来访的法律责任,按照《云南省信访条例》第九章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沧人大网站管理制度

(2019年10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临沧人大网站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临沧人大网(以下简称网站)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信息网,网站域名为www.lcsrd.gov.cn。网站的建设宗旨是:宣传人大制度,报道人大工作,普及人大知识,服务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和人大工作者,将网站建设成为宣传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窗口,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服务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的电子平台。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网站建设、管理,负责组织编审和发布稿件信息;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相关栏目稿件的组织编审、上传发布和相关管理。

 第四条 办公室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稿件的审核把关,稿件审核包括文字、保密、意识形态、民族宗教、涉边等互联网信息发布需要审查的内容;网站管理员负责稿件登记编辑、上传发布、后台管理、日常维护。管理员要做好对网站进行在线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五条 网站版面和栏目的重大调整须经常委会秘书长会议同意。网站的栏目分为固定栏目和活动专题栏目,固定栏目主要包括:人大要闻、公告通知、监督纵横、代表工作、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领导讲话、选举任免、立法工作、人大论坛、法律法规、常委会文件、机关建设、机关党建、学习研究、学习园地、工作调研、文艺园地、最新图片、县(区)人大等栏目;活动专题栏目为:主题教育、代表为民办实事说实话等专栏,将视情况适时调整活动专题栏目。

 第六条 网站登载发布稿件信息,要以体现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为主要内容,具有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网站转载的信息和资料应注明作者和来源。

 第七条 建立网站稿件审核机制,网站稿件实行纸质文字稿编审制。网站收到的稿件由管理员登记编审,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上传发稿;需发布的文件资料类信息,经分管领导同意由网站管理员上传发布。

 第八条 网站当天收到的稿件应当天编审上传;管理员应做好机关相关会议、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及重大活动的新闻稿件应及时采写、编审和上传。

 第九条 网站管理员应提高安全保密意识,网站发布的信息资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上传标密文件,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宣传暴力、色情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信息。

 第十条 网站管理员要加强网站的安全管理,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手段,完善网站后台管理和维护功能,做好操作系统、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的备份工作,提高抵御来自互联网的各种攻击的能力。

 第十一条 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确定分管领导,负责本县(区)稿件审核工作;县(区)网站管理员要按规范要求上传稿件。县(区)上传的稿件如反复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取消其管理员资格。

 第十二条 网站每月对机关各委室、县(区)人大机关稿件登载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稿酬。

 第十三条 网站的建设、管理,稿件的编审、上传发布必须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要求,违反本制度的,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印发

录入者:李贵荣 责任编辑:李贵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