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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8月26日在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左光荣

时间:2019/8/27 11:02:32|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18年11月27日市委常委会第76次会议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纳入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条例(草案)》于2019年4月16日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9年4月30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一审后建议修改稿)。

 5月15日至6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将《条例(草案)》(一审后建议修改稿)在临沧新闻网、临沧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临沧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临沧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市人大代表,县(区)人大常委会、县(区)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与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进行了立法协商。

 6月28日至7月29日,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深入8县(区)调研,赴浙江省、福建省考察学习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论证,形成《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到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的精心指导,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先后7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8月6日至7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举行第八次会议,在组织对《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进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表决通过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8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就《条例(草案)》(修改稿)涉及有关问题和重要事项向市委进行请示报告。

 8月19日,四届市委常委会第103次会议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对《条例(草案)》(修改稿)有关请示事项进行了研究,原则同意有关请示事项,同意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8月2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和建议。

 8月2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的情况以及对《条例(草案)》的基本评价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第一次审议中对《条例(草案)》共提出了22条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城市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美化城市景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态措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要体现。近几年来,临沧市高度重视城市绿化事业,先后组织开展“洁净临沧”行动、“新家园行动计划”、“美丽家园建设”和“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等工作,城市绿量不断增长,绿化品质逐年提高,绿化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同时,城市绿化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园林绿化机构职能弱化,职责不够明晰,管理措施不够有力,对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缺乏处理依据等,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临沧市园林绿化依法开展,制定一部城市绿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规范管理,推进美丽县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显得十分必要。

 提请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的《条例(草案)》(议案稿)立法目的明确,内容基本齐全,体例结构合理,依据合法,具有一定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实际需要,但也存在行政主体职能职责不清、内容不够完整、逻辑不够严谨、语言文字表达不够准确、管理措施不够有力、行政处罚设置不够适当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情况

(一)主要修改情况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条数在政府议案稿五章四十八条的基础上缩减了十条,现共设五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由政府议案稿的九条缩减为六条,主要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职责、单位和个人权利等方面作了规定。本章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修改:一是在政府议案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二是删除了“城市绿化”概念的表述。三是将政府议案稿第七条中“不得随意更换绿化植物及调整绿化区域和面积”的相关内容调整至第二章第九条,并对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四是将政府议案稿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调整充实合并为一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由政府议案稿的十五条缩减为十一条,主要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和绿化成果保护、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绿地率、城市绿化树种选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绿化工程建设、管线工程建设、立体绿化等方面作了规定。本章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修改:一是将政府议案稿中关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线和绿化成果保护、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绿化工程和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等相关内容的表述作了梳理和规范。二是在政府议案稿第十三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表述为“(二)旧城改造区以及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25%”;将第三项指标由35%调为30%;将第四项关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应低于35%”和第九项关于“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应少于30米;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防护绿地规划宽度不应少于50米”表述删除,按兜底条款进行规范。三是将政府议案稿中关于“市树红椿、市花三角梅和本地果木等特色乡土树种”的表述修改为“本地乡土树种”。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由政府议案稿的十条缩减为八条,主要从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区划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城市绿地性质调整、城市绿化树木管理和城市绿化区域内禁止行为等方面作了规定。本章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修改:一是删除了政府议案稿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关于“补建绿地和缴纳绿地建设费”的相关规定。因所需补建绿地及面积难以落实,且没有相关收费目录。二是因相关事宜可在实施细则中进行明确和规范,删除政府议案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二条,对第三十一条进行修改完善,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这样修改后,行政主管部门更能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更好执行、更便于操作,也符合“放管服”的有关要求。三是将政府议案稿第三十三条拆分为二条,分别对城市绿化区域内禁止行为和未经批准的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在政府议案稿十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条,共十一条,主要对照相关规范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进行设置。本章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修改:一是将政府议案稿中的大部分1至10倍的处罚幅度作了压缩。二是将政府议案稿中擅自修剪、移植树木的处罚从“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调整为“处以每株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是增加了关于对“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简易绿化”、“建设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绿地用地使用性质”以及“未经批准在城市绿化区域内从事有关行为”等方面的处罚条款。四是将政府议案稿中关于“擅自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处以每天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调整为“处以每天每平方米20元罚款”。

 第五章附则,由政府议案稿的四条缩减为二条。本章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修改:一是删除了城市绿地、城市绿线概念的表述。因相关概念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二是将“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规划区和各类园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的内容调整至第一章第二条。三是因没有相关收费目录,删除了“城市绿地建设费用标准”“绿化建设费及罚没收入”等内容。四是增加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的内容。五是明确了条例施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1.提请今天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对《条例(草案)》(议案稿)中的绝大部分内容作了保留,但考虑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操作和实践,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一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市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二是进一步梳理、规范和理顺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线和绿化成果保护、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绿化工程和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等程序,从条文设置、语句表述等方面作了调整,使条例结构设置、语言表述更加清晰,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

 2.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有关部门、组织和基层干部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市政协协商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研究,对这些意见建议已尽可能地进行了吸纳,并将其补充到《条例(草案)》(修改稿)中。

 三、对《条例(草案)》(修改稿)的总体评价

 6月28日至8月23日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委在广泛调研、论证、协调、协商的基础上,先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9次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修改稿)突出了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引领发展。一是坚定的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二是对城市绿地用地指标作出明晰规定,充分体现临沧绿色发展的定位,全力助推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三是坚持公众参与、社会参与的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要求。

(二)规范管理。一是强调对规划的管控,规范了对政府部门的管理,避免规划的随意性。二是明确规划、建设、管理、执法的责任主体,理顺了管理体制机制。

(三)保护成果。一是对城市绿线控制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对绿地的调整和占用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对树种的选择和更换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就日常管理和保护作出禁止性规定,设置了相关处罚条款,对城市绿地及绿化树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切合临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际和临沧绿色发展的定位,有较强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定的总体原则、职能职责、工作程序、行政措施、法律责任已基本能满足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需要,能实现立法目的和要求。

《条例(草案)》(修改稿)已趋于成熟,建议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本次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进一步审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请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和《条例(草案)》(修改对照稿)一并审议。

 附件:1.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略)

       2.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对照稿)(略)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