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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临人办〔2018〕20号

时间:2018/4/16 16:13:37|本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市直有关单位: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已经2018年4月2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2018年4月2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报送备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根据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公共管理事务的需要,制定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管理事务的需要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报送备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一)报送要求。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二)报送时限。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或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备案审查。

 (三)报送内容。报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同时提交备案报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相关说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材料一式20份,并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四)相关要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见范本七)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报送备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流程

 (一)接收登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登记机构,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来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由备案审查科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报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分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审查要求和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科负责接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报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分送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

 1.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2.与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抵触的;

 3.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4.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范的;

 5.违背法定程序的;

 6.其他不适当情形的。

 (二)组织审查。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构,负责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审查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审查工作。有关工作委员会收到法制工作委员会送达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于30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函复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备案审查委员会组织审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应当说明情况。

 审查时,可以通过会议、书面、网络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工作委员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相关部门、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处理。1.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审查,认为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存在“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与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抵触的;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范的;违背法定程序的;其他不适当情形的。”等情况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认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和废止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60日内修改或废止该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文本,或者废止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备案。制定机关认为不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在15日内向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不予修改或废止的理由。

 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不予修改或废止的书面理由后,应及时送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审查。有关工作委员会认为不予修改或废止理由不成立的,经备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出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照法律及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撤销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撤销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2.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审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人)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认为没有问题的,应当在10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人);认为需要审查的,应当在3个月内将审查结果反馈给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人)。

 3.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在人大刊物和网站予以公布。

 (四)登记存档。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结束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相关材料登记存档。

 附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文件、表格样式范本.doc 

 

抄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吴正昌同志、代猛同志。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处级(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监察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中央、省属驻临单位,驻临军警部队,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学校,驻机关纪检监察组。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印发

录入者:李贵荣 责任编辑:李贵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