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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人大职能的发挥
作者:李可斌    来源:凤庆县人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2月14日 【字体:

浅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人大职能的发挥

    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新农村建设的前沿阵地,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这一造福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工程中负有重大的历史使命,在工作中要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及时调整工作布局,把推进新农村建设纳入到人大工作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以“三村”工程建设为载体,不断拓展和完善依法行使职权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真正为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笔者认为:
    一、让人大代表在新农村建设中建功立业
    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和依托,认真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是当前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人大代表分布于各行各业,其中大部分人大代表生产、生活在农村,把他们的作用发挥好了,就为新农村建设增添了一支生力军。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2005年中央9号文件精神和省委、市委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鼓励、组织和引导各级人大代表特别是农村方面的代表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并在这一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一是发挥好代表的议政决策作用。要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与审议决定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调研等活动,通过代表反映基层农民的意见和要求,使人大的各项工作能有力地推动新农村建设,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发挥好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基层人大代表工作、生活在农民中间,具有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要经常深入选区,走访选民,调查研究,倾听群众的呼声,汇集群众的智慧,反映群众的意见。围绕新农村建设大局,有分析有选择地反映人民的建议、意见,努力搭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平台。三是发挥好代表的示范带头作用。要动员组织基层的代表积极向农民群众宣传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情。同时,要发挥好代表的带头和引导作用,带领农民群众积极学习掌握种养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提高整体素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二三产业,实现共同富裕;树立文明新风,改善村容村貌,依法有序参加自治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本职岗位上争当认真学习、宣传政策、依法履职、干事创业、维护民利的模范,通过自身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团结和带领周边的群众对共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到“资源心中有底,目标心中有数,村容村貌心中有形,实现目标心中有路”。四是抓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要及时收集代表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建议、意见,加强跟踪督查力度,推动建议得到办理,问题得到解决,从而畅通党委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凝聚民心,形成合力,为建设新农村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要把引导、鼓励和支持代表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各项工作措施列入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活动方案之中,在总结评选表彰时,要突出表彰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作用做出了贡献的优秀人大代表。
    二、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从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出发,依法开展法律监督。一是要加大对涉农法律法规在本地区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围绕与建设新农村密切相关的《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义务教育法》、《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要通过开展《农业法》执法检查,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使农村走上共同富裕和文明发展的道路。要通过《土地管理法》执法检查,加强土地管理,认真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要通过《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督促政府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和低保家庭子女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制度,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建立农民职业技术培训制度,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工作。要通过《卫生法》执法检查,督促政府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发展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加强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建设,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推行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通过《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督促政府围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发展与环境并重,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是要加大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监督与指导。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实现农村管理民主。只有大力加强农村民主建设,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才能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了加强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监督与指导,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工作报告,督促农村在换届选举和村务公开等方面全方位有序地推行民主,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引导农民群众按照自己的意愿全力建设新农村。三是要加强对农村“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要根据作出的普法决议,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法律法规交给广大的农民群众,让他们了解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懂得依法按程序解决矛盾和纠纷,并能自觉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工作,及时指出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建设新农村保驾护航。
    三、突出经济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基础作用
   建设新农村,经济是基础。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着眼于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实力和竞争力,着眼于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和农民全面发展,着眼于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对农业与农村经济工作开展监督。一是要对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加以监督。新农村建设规划,是确保新农村建设长期任务得到落实的纲领性文件,规划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事业的水平。工作中要组织有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深入农村和农民群众中,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在吃透上面精神和本地实际的同时,认真审查政府提出的新农村建设规划,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可行,确保新农村建设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思路清晰、方法措施得当、保障手段有力。新农村建设规划一旦通过以后,要严格组织实施,对实施的具体情况,要定期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指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促使有关问题及时得到解决,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把规划文本变为现实成果。二是要对新农村建设中党和国家农村政策落实的情况加以监督。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基石,是农民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站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农村政策的高度和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督促政府切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经营管理权,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在巩固税费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推进农村综合改革,重点搞好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认真落实中央近年来出台的各项支农惠农的政策,通过充分发挥政策的效力,不断增强农村发展的活力。三是要围绕建立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投入机制,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要按照中央提出的“三个高于”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用于农业农村的比重。坚持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把新增财力部分重点投向“三农”项目。做到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政府征用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农村。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健全本级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同时,要加强对涉农项目资金的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确保项目上得了、建得成、有成效。四是要对现代农业建设工作和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加强监督。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的监督,加快茶叶、泡核桃、蔗糖、电力、橡胶、畜禽、烤烟、蚕桑等支柱产业发展,加快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加强对县乡公路改造和农村公路建设、农村能源建设以及用电、通讯、广播、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加强对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发展情况的监督,以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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