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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大常委会简介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2月14日 【字体: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简介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在中共临沧市委的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云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开展监督工作,依法决定重大事项,着力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其主要职责:

  1、在临沧行政辖区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临沧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临沧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临沧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8、撤销临沧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临沧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2、在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13、在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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